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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检查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7/7/19 15:07:52打印收藏

  原标题:关于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安顺市农机中心,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为深入掌握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培训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我委将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培训情况。培训机构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教材,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培训,且连续两年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二)人员构成。法人代表及所聘用人员是否由农机系统在册人员兼职;教员(含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是否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人数不少于5人。培训机构是否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教学设备。教学设备包括教练车辆及配套的农机具、主要零部件实物、挂图和电教设备等。教练车辆数量不低于5台,教练车辆及配套农机具的数量和配套比例不低于1:2;教练车须自有,且经检验合格,并在当地农机监理部门登记,取得教练车号、行驶证。

  (四)教学场所。教学场所包括教室、教练场地和办公用房等。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有固定的教练场地,且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五)管理制度。培训机构需建立完善的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公开。

  (六)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对培训人员建立档案,培训课时、教学记录等需规范存档。

  二、检查安排

  (一)市州自查。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按上述内容对本辖区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自查,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教员统计情况报送我委(见附件1、2)。电子版和书面盖章扫描(PDF格式)同时报送。

  (二)省级抽查。省农委将视情况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法律规定。各地应严格对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和《省农委关于切实加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13〕150号)、《省农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的通知》(黔农发〔2014〕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照开展检查工作。

  (二)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各地应采取查阅档案、查看场地、走访学员、座谈交流等方式,仔细检查各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练车辆、培训场地和教学情况等,准确掌握培训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整改或注销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

  联系人:余凯 联系电话:0851-85289706

  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附件: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统计表

  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统计表黔农办发[2017]147号:附件(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和教员统计表).xls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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